希望拥有短期或永久签证在美国居住和工作的企业家往往发现他们可以申请的签证
类型复杂艰难,不适合他们的事业和移民规划。投资移民签证(“EB-5”)需要的
投资水平令许多企业家望尘莫及。另外,即便投资了一定数额的资金,永久居民身
份也不会批准。非移民的协约贸易者/协约投资者签证(E-1/E-2)只针对与美国有
贸易协约的国家。并且,E签证需要签证持有者表明归国计划,否则,如果其以后
移民美国的话会有困难。

Security (DHS) Janet Napolitano 和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irector
Alejandro Mayorkas宣称,新政策将会拓宽企业家现在持有的签证的使用范围,以
便在美国居住和工作。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而相反,相关机构对现存移民法的解释
旨在明确,而实际上已经拓宽了移民法的适用范围,鉴于此,很多之前不符合传统
创业签证资格的企业家便可符合此项法律了。新声明讨论了H-1B专业人士临时签
证和基于工作的second preference 签证(EB2)运用的可能性。

在这些签证的使用方面,企业家面对的压力是符合一项要求,即申请H-1B的美国公
司和H-1B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如果雇员对为其申请签证公司的所有权感兴趣的话,
这项要求对于他们来说一直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即使该公司是一个合法独立于股
东和持有者的实体。问题在于申请签证的公司是否控制员工。然而,2011年8月的
声明指出,申请签证的公司可以成功表明公司确实控制着员工,这种情况是现实存
在的。

备忘录中的例子只局限与这种情况,即员工是公司的唯一拥有着,而公司有独立的
董事会,可以雇佣,解雇,监督和/或控制持有H-1B签证的雇员。备忘录中没有涉
及其他情况,如雇员持有少于50%的股份,可以被其他股东投票压倒。

基于工作的移民签证通常也需要雇主提供的工作offer。然而,EB2签证适用于有高
等文凭人,或在文艺,科技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个人。总的来说,申请EB-
2签证需要工作offer以及一个Department of Labor证明。如果签证申请者表明获准
EB-2签证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这些要求便可以在现存法律下做出让步。USCIS的
声明指出如果企业家可以表明他们的公司会朝着美国国家利益努力,那么他们就可
能符合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为了证明公司会为美国带来好处,NIW企业
家必须表明做到以下工作:

1. 他们必须注重雇员的基本品质。

2. 他们必须要表明所获利益一定是全国范围的。

3. 他们必须要表明他们为国家提供的利益比一个美国工人在最低标准要求下所
提供的利益大。

如果八月声明可以在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的申请种类上再具体一些的话,而不是
对工作种类的可能情况来回推诿,就会更有帮助了,尤其是现在USCIS对基于工作
的签证审批更严格了。另外,对EB2签证积压的人口来源国(中国和印度),绿卡
的排队时间可能要几年,在此期间,雇员/签证持有者必须保持在美国的非移民身
份,或是H-1B签证,或是L签证。然而,对于不符合其他任何一种签证申请的企业
家来说,请一个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帮忙解读这些签证条款,可以提供一种长远的
解决方案,为移民之路扫清障碍。

爱·玛琪妮(Love Macione)律师
玛琪妮律师是天华律师事务所资深移民律师,是极少数加州律师协会认证的移民法
专家(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 Specialist),擅长投资(Eb-5),跨国公
司( L-1), 职业(H-1, PERM)及亲属移民,拥有丰富的出庭及上诉经验(成功赢得移
民法庭In Re M-D-, 24 I&N Dec. 138 (BIA 2007), 联邦地区及第九巡回法庭上诉
),专精困难复杂的移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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